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楼道、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