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清犬便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