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