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