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