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