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