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