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