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