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