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实施作业,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依据,实行明码标价,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由燃气经营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