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实施作业,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依据,实行明码标价,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由燃气经营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