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使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建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自动切断装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