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使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建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自动切断装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