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用户专有燃气设施,并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