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用户专有燃气设施,并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