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