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