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