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