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