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