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