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