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标志的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收集点,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放至专门投放点。

鼓励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