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