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设区的市、济源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