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设区的市、济源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