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