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