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优化担保物评估机制;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动产、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登记手续,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健全动产融资支持配套政策,加强动产融资工作宣传。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