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