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