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