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