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