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