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携犬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四)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