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堆放杂物影响正常通行;

(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违反规定私接乱拉通信、电、水、气等管线;

(八)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