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执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法律和政策措施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六)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十)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需要其提供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二)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三)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十四)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的行政调解事项,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