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