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受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信访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可以转给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的,可以转给信访机构办理,信访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予以处理。具体转接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