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