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