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备;农业灌溉应当实行计量用水,暂时不具备安装计量设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备。

禁止无计量设备取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