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七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