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