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