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省、跨设区的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