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