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