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