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